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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海南省文昌市人,家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一期**单元**栋**房。2017年因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城西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符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德路现代花园一期2单元十栋1107房内使用微信昵称“风云”、“必问”的微信号和闲聊手机软件通过推送二维码和直接拉人等方式组建群名为“棋牌游戏”、“一元两分”、“美好的开始(149人)”等几十人至上百人不等的群,并在群里组织多人通过打手机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一般参加八局一盘和十六局一盘,符某某负责在群里以红包的方式代收代发参赌人员赌资,并以每八局从大赢家处收取5元房费或以每十六局从大赢家处收取10元房费。根据网监统计数据,从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12月24日某某创建的ID为90001830983的微信群共计收到红包金额833164.84元,发送红包金额597941.24元。2020年4月23日,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德路现代花园一期2单元十栋1107房将符某某抓获,当场从符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光大银行卡一张。案发后,符某某家属积极退还赃款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手机截图、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在网络招揽赌客赌博开设房间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群

                         检察官助理:师宝山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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