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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0********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公司**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符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第一小学前路段,被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值达163mg/100ml。同月21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符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符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

公司**号,联系电话:18789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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