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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应某甲等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916号

被告人童雪芳,曾用名童欣,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应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应某甲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被告人童某某经杨某甲(另案处理)介绍来到吉林省辽源市考察后加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项目”(以下简称3260项目)。3260项目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加入者需要交纳3360元加盟费,分会员(2人以下)、推广员(3-13人)、培训员(13-81人)、代理员(81-491人)、代理商(491人以上)五个级别。2017年11、12月份,被告人童某某发展了杨某乙、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3260项目,2019年3月,被告人童某某发展的下线人员数达到代理商级别。经查,被告人童某某通过其农村信用社账户控制的会员费资金达到人民币600余万元,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收取会员费人民币221760元,通过其丈夫周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取会员费人民币200余万元,在其租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查获人民币61余万元,该钱款系3260项目下发给成员的业绩单钱。被告人童某某加入3260项目后共计获利人民币二三十万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应某甲经戴某某介绍来到吉林省辽源市考察后加入3260项目,后多次到3260项目基地学习。被告人应某甲明知3260项目系虚假项目仍积极发展下线成员,被告人陈乙及陶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成为其下线成员,被告人应某甲还多次到临海市帮助陶某某发展下线成员。2019年10月,被告人应某甲发展的下线人员数达到代理员级别,经被告人应某甲经手收取的会员费达人民币20万元左右,期间其个人获利人民币二万元左右。
   3.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经杨某某、应某甲介绍来到吉林省辽源市考察后加入3260项目。被告人陈某甲明知3260项目系虚假项目仍积极发展下线成员,同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发展周某乙、蔡某某为其下线成员并收取会员费人民币6720元。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到临海市帮助陶某某发展下线成员,陶某某发展的下线成员共计81人。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计获利人民币1180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应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应某甲、陈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戴某某、杨某某、杨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应某乙、应某丙、严某某等人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毕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崔某某、王某乙、陈某戊、许某某、章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童某某应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应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童某某的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应某甲的涉案数额巨大,陈某甲的涉案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甲、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某甲、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星星

2020年9月14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应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660****。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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