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96号
被告人童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童某甲在本市九龙坡区、沙坪坝区等地多次以其滴滴代驾司机的身份与其他滴滴代驾司机套近乎获取信任,编造还信用卡的理由找其他滴滴代驾司机借钱,并承诺收到钱后就及时将钱转入信用卡,后当场用随身携带的POS机刷信用卡套现用于归还被害人,同时承诺会给付100元左右费用作为报酬。待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将钱转入童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后,童某甲将钱提现至自己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账户,后用于充值赌博。为获取被害人信任,童某甲收到被害人转账后,虚假用自身携带的储蓄卡或信用卡在其随身携带的POS机上刷卡,利用POS机在晚上22时至次日7时不能即时到账的规定,与被害人约定次日到账后就还钱,后脱离现场。之后又以银行卡被冻结等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九龙坡区盘龙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700元。2020年8月31日,童某甲归还杨某某700元。
2.2020年8月22日4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九龙坡区巴国城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甲3700元。2020年8月26日,童某甲归还赵某甲300元;2020年8月28日,童某甲归还赵某甲500元;2020年8月29日,童某甲归还赵某甲900元。
3.2020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九龙坡区巴国城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乙3600元。2020年8月31日,童某甲归还赵某乙700元。
4.2020年8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九龙坡区巴国城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谭某某5100元。2020年8月31日,童某甲归还谭某某1700元。
5.2020年8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九龙坡区科城路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甲5100元。
6.2020年8月26日5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九龙坡区科园四路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蒙某某5100元。2020年8月31日,童某甲归还蒙某某1220元。
7.2020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南岸区上海城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万某某5100元。2020年8月28日,童某甲归还万某某525元。2020年8月31日,童某甲归还万某某700元。
8.2020年8月31日3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九龙坡区科城路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5100元。
9.2020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100元。
10.2020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九龙坡区盘龙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雷某某5100元。
11.2020年9月3日0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沙坪坝区龙湖拉特芳斯公交车站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5100元。
12.2020年9月3日4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渝北区紫荆广场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丙5000元。
13.2020年9月4日1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南岸区南滨特区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夏某某5000元。
14.2020年9月5日3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九龙坡区石桥铺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甲5100元。
15.2020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沙坪坝区三峡广场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乙5100元。
16.2020年9月10日2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江北区红旗河沟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甲5200元。
17.2020年9月11日2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九龙坡区科城路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5200元。同日,童某甲归还李某某100元。
18.2020年9月13日3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九龙坡区渝州路附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乙5400元。同日,童某甲归还邓某乙200元。
2020年9月20日,民警在四川省绵阳市科教创业科园东路20号24栋3单元童某甲家中,使用其父亲手机拨打童某甲电话传唤其到案。童某甲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回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5日,童某甲的父亲童某乙代为赔偿除黄某某以外的其他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个人征信报告、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杨某某、赵某甲等十八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02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童某甲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甲现被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992332****);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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