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童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在家务农,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童某甲因发展养殖业需要资金,希望将其所在平江县**乡**村**组“**坡”山林的树木间伐销售给被告人宋某某。两人达成意向后,被告人童某甲、宋某某一同上山查看树木、指认山界,在此过程,被告人童某甲告知其山林与其女婿郑某某所属山林和其邻居陈某某所属山林搭界,愿意帮被告人宋某某询问其二人是否愿意出卖山林树木。后两人在征得郑某某、陈某某同意后,于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劳力计划对童某甲、郑某某、陈某某的山林树木进行间伐,后被平江县林业执法大队查获。至案发,被告人童某甲、宋某某指使劳力砍伐杉原木、松原木、杂原木991棵。经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被告人童某甲、宋某某滥伐林木的材积和蓄积进行林业技术鉴定意见:杉原木916根,材积24.072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7.03立方米;松原木40根,材积0.39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0.67立方米;杂原木35根,材积0.353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0.71立方米。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书、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郑某某、张某某、钟某某、唐某某、童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甲、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甲、宋某某明知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共同指使劳力对山林树木进行砍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系共犯,且二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童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甲、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志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童某甲、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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