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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21981********,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个体某某农庄),户籍地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院批准逮捕,8月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平,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6月16日,颜某某联系被告人童某某要求购买冰毒,颜某某一开始通过支付现金600元的方式向童某某购买冰毒,后童某某以要分一半冰毒为由通过微信转回300元给颜某某,后童国芳给颜某某半个冰毒(0.3克)。

二、2018年6月27日,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童某某的微信(微信号:Tong8103*****),童某某将颜某某带至住于上饶其男友吕某(另案处理)家中提供冰毒给其吸毒。

三、2018年6月29日,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被告童某某微信(微信号:Tong8103*****),童某某拿了一个冰毒(约0.6克)给颜某某。

四、2018年12月23日,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50元(其中50元是打车费)给被告人童某某微信,童国芳拿了一个冰毒(约0.6克)给颜某某。

五、2018年12月24日,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童某某微信,童某某将颜某某带至上饶市其男友吕某家中提供冰毒给其吸食。

六、2019年3月23日,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被告人童某某微信,童某某拿了一个冰毒(约0.6克)给颜某某。

七、2019年5月2日,颜某某的朋友(暂未查明身份)托颜某某向被告人童某某购买冰毒,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被告人童某某微信,童某某开车到颜某某居住地(广丰区十五岭山附近)拿了两个冰毒(重约1.3克)给了颜某某。

八、2019年5月14日,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被告人童某某微信,童某某开车到颜某某居住地(广丰区十五岭山附近)拿了一个冰毒(约0.6克)给颜某某。

九、2019年6月8日,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被告人童某某微信,童某某开车到颜某某居住地(广丰区十五岭山附近)拿了一个冰毒(约0.6克)给颜某某。

十、2019年6月17日,颜某某向被告人童某某购买一个冰毒,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童某某微信,童某某拿了一包冰毒(约三个冰毒重量约2克)给了颜某某,颜某某拿到冰毒后很惊奇,问童某某那么便宜是不是吸毒多了拿错了,童某某说是自家姐妹便宜点。颜某某吸食了约三分之二,剩余冰毒给颜某某朋友。

十一、2018年12月份,颜某和徐某某(绰号“涛”)的朋友(暂未查明身份)约好共同出资购买冰毒,颜某给了徐某某的朋友200元现金,再由徐某某的朋友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童某某微信,后童某某在上饶市烟草公司附近将一个冰毒(约0.6克)交给了颜某和徐某某的朋友。

十二、2019年4至5月份的一天,颜某通过徐某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了被告人童某某要求购买冰毒,随后颜某通过微信扫码500元转账给了童某某,后童某某开车带颜通至上饶市万达广场门口,由“小马哥”(潘某,另外处理)将一个冰毒(重约0.6克)交给了颜某,后由童某某开车送颜某回来。

十三、2019年6约30日,颜某联系上了被告人童某某要求购买两个冰毒,当时双方约定好冰毒价格为1200元钱,另付100元加油,总共1300元。当日18时30分左右,颜某骑着电动车到了广丰区永丰街道天桂路加油中心旁,在颜某等了十几分钟后,童某某开着一辆白色奔驰越野车(车牌号:赣EW4***)到达广丰区加油中心附近,随即童某某打电话叫颜某上了她的白色奔驰越野车,在车上童某某亲手将两个冰毒(重约1.3克)交给了颜某,由于颜某买冰毒的钱当时没有凑齐,颜某与童某某商量等购买冰毒的钱凑齐后由颜某通过支付宝转给童某某,童某某向颜某出示了她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后,颜某用手机将该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拍下保存,之后颜某某就下了童某某的白色奔驰越野车与吴某某汇合,颜某和吴某某两人在广丰区塘墀乡附近的一在建民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并将剩余的冰毒放在了吴某某的白色利群香烟盒内,2019年7月1日,吴某某和颜某被广丰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吴某某穿着的裤袋中携带的白色利群香烟壳内查获疑似冰毒晶体物品一小袋,经称量该疑似冰毒晶体净重为1.24克,经上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冰毒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颜某和吴某某被广丰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后,为了抓获毒品上线,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颜某联系童某某要求购买冰毒,双方约定在广丰宾馆见面交易冰毒,在广丰区公安局民警的布控下,在广丰宾馆内将被告人童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晶体一小袋,经称量,该疑似冰毒晶体净重为0.47克,经上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冰毒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童某某的归案情况说明;(2)颜某某手机微信信息及聊天转账记录、手机拔打号码截图照片29张;(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监控照片4张;(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6)调查证据材料通知书、调查证据材料清单、手机通话记录;(7)微信交易记录;(8)户籍信息、前科记录;(9)情况说明;(10)拘留证二份。2.颜、吴某某、颜某某、潘、吕、徐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远荣

2020年1月6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附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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