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25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街**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22时30分许,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翠云派出所和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宝圣湖派出所先后接到群众报警称重庆市渝北区城市港湾B区有人被非法拘禁,具体位置不明。接警后,翠云派出所民警黎某某、协勤队员被害人张某某与宝圣湖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协勤队员邓某某、民警被害人彭某某分别着制式警服前往该小区处置警情,并在小区内相遇。经共同摸排线索,彭某某、张某某等5人来到案发地点小区内3单元3-4房间门外蹲守等待增援。至次日0时许,被告人童某某从该房间外出,彭某某即上前表明警察身份并要求童某某配合,童某某因吸食毒品害怕被处罚,即用脚踢踹彭某某腹部两下,并用身体撞开张某某导致其左手撞到墙壁,造成其左手掌骨基底部骨折。后童某某朝楼下逃跑,彭某某等人经追赶在楼下平台处追上童某某,童某某又采取手脚乱抓乱踢的方式抗拒执法,后被民警制服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童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童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报回执、人民警察证、公安协勤证、刑事谅解书、诊断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3455****;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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