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章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无业,非中共党员,无业,现住金某某XX镇敬老院。2015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早晨,被告人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攀爬木梯的方式进入到XX镇敬老院住户许XX的房间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908元并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许XX的陈述;3.被告人章XX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X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累犯、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XXX
检察官助理:XXX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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