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28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8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1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章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采用爬窗的方式侵入被害人庄某某家中,被发现后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家属补偿被害人人民币1 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章某某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