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2时09分,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繁昌县孙村镇街道往繁昌县孙村镇瑞丰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繁昌县孙村镇金岭村部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检测,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
检察官助理:赵琦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39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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