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53********,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建省霞浦县**街道**号**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63********,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建省霞浦县**道**号**幢**梯**室**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间,经事先商议,被告人章某某搭乘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的男式两轮摩托车,到霞浦县**乡**村**村**号,由被告人章某某入内盗窃,被告人蔡某某在外等候接送,先后实施盗窃4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蔡某某盗走被害人刘某某饲养的全番鸭4只、家鹅4只。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100元。
2、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蔡某某盗走被害人刘某某饲养的全番鸭15只,家鹅10只。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6750元。
3、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蔡某某盗走被害人刘某某饲养的全番鸭5只,家养公鸡32只。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1580元。
4、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蔡某某盗走被害人刘某某饲养的家养公鸡22只。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6930元。
被告人章某某将窃得的鸡鸭等物销售给陈某某等人,共计得款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蔡某某得款人民币95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正阳首府公交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摩托车、猴帽等物品;2.书证: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视频监控截图、手机通话清单、罪犯档案资料、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霞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晖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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