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5时50分许,被告人窦某某驾驶新N*号“北京现代牌”线路车载被害人吐某某、阿某某、艾某某、图某某途径S207线、后沿X0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公里加700米处转弯时,因超速行驶车辆冲下路基侧翻至道路东侧渠沟中,致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阿某某、艾某某、图某某受伤。
经第一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吐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盆部严重损伤引起感染性休克而死亡;阿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新N*号车路面印痕产生时行驶速度为82km/h。
经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吐某某、阿某某、艾某某、图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阿某某、艾某某、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第一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亚娟
附:
1.被告人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89936****。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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