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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卫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穆卫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楼**号,住武汉市江汉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卫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22 日13 时许,被告人穆卫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兆麟锦桦豪庭小区门口,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将毒品5颗(俗称“麻果”)贩卖给吸毒人员宋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毒品共净重0.4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穆卫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卫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卫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穆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卫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穆卫某具有前科劣迹,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穆卫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资晓露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穆卫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6.《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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