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8196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06年12月至2013年6月任安庆市宜秀区**、**部长,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任宜秀区**、**部长,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任宜秀区**职务,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任宜秀区**职务,2015年2月至2019年4月任宜秀区人大常委会**职务,2013年8月起兼任宜秀区**实业有限公司宜秀**项目部日常工作)。出生地安徽省岳西县,现住安庆市迎江区**路**公寓**栋**室。2019年4月8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安庆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并于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27日移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其担任宜秀区**、**部长、区委**职务、区人大常委会**、**职务及宜秀**项目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3.9409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下半年,南**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建”)从安庆市**实业有限公司承接了宜秀**产业园1#、2#、3#、6#、7#、8#产业用房工程,并委派项目经理张某甲具体负责。2013年至2014年,张某甲为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事项,多次找宜秀**项目部负责人程某某帮忙,先后送给程6万元现金、0.8万元提货券、0.6万元购物卡,共计7.4万元,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2013年底,张某甲为跟程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后期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上得到关照,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8万元**商场提货券,程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春节前,张某甲为跟程某某搞好关系,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上得到关照,在其车上送给程4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中秋节前,张某甲为跟程某某搞好关系,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上得到关照,在华中路某茶楼送给程某某2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4)2014年国庆节前,张某甲为跟程某某搞好关系,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上得到关照,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6万元**商场购物卡,程某某予以收受。
2016年底,李某甲案发后,程某某因担心受牵连被查处,于2017年5、6月,到合肥将其中4万元现金退给了张某甲。
2.2014年3月,南**建从安庆市**实业有限公司承接了宜秀**产业园承接了4#、5#产业用房及**中心、1#**餐厅、**公寓、**车库工程,委派项目经理曹某甲具体负责。2015年,曹某甲为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事项,多次找宜秀**项目部负责人程某某帮忙,并送给程1.5万元购物卡,程某某予以收受。
(1)2015年春节前,曹某甲为跟程某某搞好关系,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上得到关照,在**路某饭店门口送给程某某0.5万元**超市购物卡,程某某予以收受。
(2)2015年6月,曹某甲为了感谢程某某在工程款拨付上给予的关照,以及在工程量签证上得到程的帮助,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1万元**超市购物卡,程某某予以收受。
2016年底,李某甲案发后,程某某因担心受牵连被查处,于2017年4、5月,到安庆**酒店曹某甲房间内将其中0.6万元购物卡退给了曹某甲。
3.2016年,经程某某介绍,安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拟在宜秀区**镇投资**生态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后更名为**项目),并指派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乙为项目负责人。2016年至2018年,李某乙为了在该项目后期推进中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先后送给程某某0.5万元现金、0.3万元加油卡以及代为支付0.28万元餐费,共1.08万元,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2016年程某某父亲去世时,李某乙为了在**项目推进中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到程某某岳西老家,以吊唁名义送给程0.5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2)2017年上半年,程某某要求李某乙给其特定关系人张某乙解决3000元加油费。李某乙到中石化公司办理了一张加油卡并充值0.3万元,后到人民路步行街将该加油卡送给张某乙。
(3)2018年上半年,程某某约李某乙等人在**路附近的**饭店吃饭。饭后,程某某要求李某乙将其个人之前在该店的0.28万元餐饮费用一并付掉。李某乙后按程某某要求支付了程个人0.28万元餐饮费用。
4.2010年,个体工程老板黄某某找到程某某,请其帮忙在宜秀区承接道路工程。程某某后联系时任**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某丙,请其对黄某某予以关照。在李某丙的关照下,2011年至2013年,黄某某挂靠临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承接了**开发区B—9区间道路建设工程、文苑路铁路桥段道路改造工程。2014年至2019年,黄某某为感谢程某某的关照和继续得到支持,先后以拜年等名义送给程3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2017年,黄某某按照程某某要求,为张某乙**园**号楼**单元**房屋进行了装修。经鉴定,该房屋装修价值1.5万元。以上共计4.5万元。
(1)2014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后,黄某某均到程某某家中,以拜年的名义分别送给程0.5万元现金,5次共2.5万元,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2)2019年春节后,黄某某到程某某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程0.2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3)2015年程某某女儿结婚时,黄某某以恭贺名义送给程0.2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4)2015年程某某父亲生病时,黄某某到程某某岳西老家,当着程某某的面,以看望名义送给程母亲0.1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认可。
(5)2017年年中,程某某找到黄某某,让其为张某乙**园**号楼**单元**房屋进行装修。黄某某后按照程的要求,安装了水电,粉刷了墙面,对厨房和卫生间进行了装修。经鉴定,此次装修价值1.5万元。
5.2014年至2017年,安庆市**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为了在关系协调、人大代表当选等方面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先后送给程2.72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2014年上半年一天,高某某为了让程某某帮忙改善其与时任宜秀区**职务李某甲的关系,便于其企业在宜秀区更好发展,到程某某家中,送给程0.68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2)2015年初,高某某为了跟程某某搞好关系,其个人能顺利当选下一届宜秀区人大代表,在安庆**酒店程某某房间内,送给程0.48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3)2016年初,高某某为了跟程某某搞好关系,其个人能顺利当选下一届宜秀区人大代表,在安庆**酒店程某某房间内,送给程0.48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4)2016年下半年一天,高某某为了能顺利当选下一届宜秀区人大代表,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6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5)2017年4月,程某某带队到深圳培训期间,高某某为了感谢程某某帮助其当选宜秀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在培训驻地程某某房间内,送给程0.48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6.2010年,程某某通过岳西老乡认识了安庆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后帮助徐承接了宜秀**项目办公室装修、**创业园装饰等工程。2014年至2015年,徐某某为感谢时任**项目部负责人程某某的帮助和继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程4.4万元现金,并代为支付2.1万元地暖费用,以上共6.5万元,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2014年春节前,徐某某到程某某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程0.4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9月,程某某**路**小区**栋**房屋装修时,徐某某为了跟程某某搞好关系,让其帮助承接装修工程,代为支付了2.1万元地暖费用,程某某予以认可。
(3)2015年端午节前,徐某某为了感谢程某某的帮助和在工程款结算上得到关照,到程某某家中送给程4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2016年底,李某甲案发后,程某某因担心受牵连被查处,于2017年4月份左右,在**路**公司附近将其中4万元现金退给了徐某某。
7.2013年,安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甲通过他人认识了程某某,该公司后从南**建公司承接了宜秀**园1#至8#楼等建筑的外墙、屋面保温业务。2014年至2017年,余某甲为了在工程款结算上得到时任宜秀**项目部负责人程某某的帮助,先后以拜年、看节等名义送给程6.2万元现金、0.4万元购物卡。以上共6.6万元,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2014年端午节、中秋节前,余某甲都到程某某家中,以看节名义分别送给程某某0.2万元购物卡,2次共0.4万元,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2)2015年春节前,余某甲到程某某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程0.2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3)2015年端午节、中秋节前,余某甲都到程某某家中,以看节名义分别送给程0.5万元现金,2次共1万元,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4)2016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余某甲都到程某某家中,以拜年、看节名义分别送给程0.5万元现金,3次共1.5万元,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5)2017年春节前,余某甲到程某某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程0.5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6)2015年上半年,余某甲到到程某某家中,送给程2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7)2016年下半年,余某甲到到程某某家中,送给程1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2016年底,李某甲案发后,程某某因担心受牵连被查处,于2017年四月份左右,到余某甲公司将其中3万元现金退还余。
8.2016年春节前,安庆市**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乙为当选区人大代表,送给时任宜秀区**职务程某某2万元现金,程予以收受。
9.2013年,宜秀区**镇**社区**组居民杨某甲家房屋在206国道拓宽征迁范围内,经认证办认定杨某甲户张扬名下41.8㎡部分不能予以房屋安置,应予以货币化补偿。杨某甲找到吴某甲,提出想获得更多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未能如愿。杨某甲便找到张某乙(另案处理),想利用其程某某特定关系人身份向吴某甲施加影响,并承诺如能办成,送一套安置房给张某乙。张某乙将这一情况告知了程某某,并表示想要这套安置房。程某某予以认可,并利用其区领导身份,出面支持,向吴某甲施加影响。吴某甲于是同意违规帮助杨某甲获取拆迁利益。杨某甲在所有面积都获得了房屋安置后,还额外获得一套68.86平方米安置房(鉴定价值13.8409万元)。2015年11月,杨某甲将此房送给张某乙。张某乙获得该房后,告知了程某某。2017年,程某某安排黄某某对该房进行了装修。
10.2007年至2017年,程某某利用其宜秀区委**部长、**职务、区人大常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丁、张某丙、白某某、何某甲、余某丙、邓某甲、丁某甲、刘某甲、曹某甲、昝某某、丁某乙、王某甲、张某丁、安某某、吴某乙、查某甲、吴某丙、余某丁、邓某乙、谭某某、李某戊、王某乙、吴某丁、章某某、王某丙、倪某某、浦某某、陈某甲、潘某甲、程某某、方某某、何某乙、江某某、潘某乙、何某丙、刘某乙、何某丁、杨某乙、陈某乙、董某某、朋某某、饶某某、陈某丙、苏某某、张某戊、吕某某、许某某、吴某戊、李某丙、李某己、查某丙、戴某某、张某己、吴某甲、王某丁等人在职务调整、提拔方面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55人现金46.7万元、购物卡10.5万元、提货券0.6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7.8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至2016年,李某丁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先后以拜年和吊唁等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购物卡,其中:①2011年和2012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家分别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②2013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③2014年和2015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④2016年程某某父亲去世时,到程岳西老家送给程0.1万元现金。以上6次共计0.7万元现金、0.4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2)2010年至2012年,张某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以拜年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购物卡,其中:①2010年和2011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②2012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4万元现金。以上3次共计0.4万元现金、0.4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3)2016年端午节前,张某丙、李某丁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以看节的名义送给程某某0.2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4)2008年至2015年,白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先后以拜年、看节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其中:①2008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②2013年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9次共计1.8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5)2008年至2013年,何某甲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先后以拜年、看节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购物卡,其中:①2008年春节前,到程某某住处送给程0.1万元购物卡;②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家分别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③2012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家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④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家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13次共计0.4万元现金、2.1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6)2010年和2011年,余某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以拜年、看节名义送给程0.2万元现金,4次共计0.8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7)2008年至2013年,丁某甲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以拜年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购物卡,其中:①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家分别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②2011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家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③2012年和2013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家分别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以上6次共计1万元购物卡、0.2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8)2009年至2012年,邓某甲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以拜年名义送给程0.4万元现金,4次共计1.6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9)2012年至2014年,刘某甲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以拜年等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其中:①2012年和2013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家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②2014年的一天,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4万元现金。以上3次共计0.8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0)2011年至2013年,曹某甲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3次共计0.6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1)2011年至2012年,昝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家,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4万元现金,2次共计0.8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2)2012年至2014年,丁某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3次共计0.6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3)2013年至2015年,王某甲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先后以拜年、恭贺女儿结婚名义送给程某某购物卡,其中:①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家分别送给程0.1万元购物卡;②2015年程女儿结婚时,到程某某家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以上4次共计0.5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4)2012年,张某丁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以拜年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其中:①2012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家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②2012年底,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2次共0.4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5)2012年至2014年,安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以拜年、看节等名义送给程某某购物卡,其中:①2012年11月份,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3万元购物卡;②2013年底,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3万元购物卡;③2012年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④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⑤2014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以上7次共计1.6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6)2011年至2012年,吴某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某某0.1万元购物。以上2次共计0.2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7)2010年至2011年,查某甲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2次共计0.4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8)2014年至2015年,吴某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2次共计0.4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19)2012年至2013年,吴某丙、查某甲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2次共计0.4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20)2008年至2012年,余某丁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5次共计1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21)2009年至2010年,邓某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以上2次共计0.4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22)2012年上半年,谭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在上海送给程某某0.6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23)2007年至2011年,谭某某、邓某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先后以拜年、看节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其中:①2007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1万元现金;②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③2008年至2011年,每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1万元现金。以上15次共计2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24)2012年中秋节,李某戊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到程某某办公室,以看节名义送给程0.2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25)2013年至2014年,王某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2次共计0.4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26)2009年至2012年,吴某丁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1万元购物卡。以上4次共计0.4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27)2011年至2012年,章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2次共计0.4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28)2009年至2012年,李某戊、王某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先后以拜年、看节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其中:①2009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1万元现金;②2010年和2011年,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③2012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10次共计1.7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29)2012端午节前,李某戊、邓某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到程某某办公室,以看节的名义送给程0.2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30)2013年至2014年,邓某乙、吴某丁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看节名义分别送给程某某0.2万元现金。以上4次共计0.8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31)2015年端午节前,邓某乙、章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到程某某办公室,以看节名义送给程0.2万元现金,程某某予以收受。
(32)2007年至2013年,王某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先后以拜年、看节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其中:①2007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②2009年至2012年,每年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11次共计2.2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33)2011年春节前及2011年底,倪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先后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以上2次共计0.4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34)2008年至2011年,浦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以拜年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购物卡,其中:①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②2011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4次共计0.2万元现金、0.6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35)2010年至2012年,陈某甲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某某0.1万元现金。以上3次共计0.3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36)2007年至2009年,潘某甲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2011年底,潘某甲为了工作安排找程某某帮忙,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4次共计0.8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37)2007年至2012年,程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先后以拜年、看节等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其中:①2007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②2008年春节、端午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③2009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④2010年和2011年,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⑤2012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⑥2012年程某某在北京培训期间,程某某到北京程某某培训住处,以看望名义送给程0.6万元现金;⑦2012年左右,程某某以赞助程某某外甥建房名义,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3万元现金。以上15次共计6.2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38)2010年至2012年,方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先后以拜年、看节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其中:①2010年和2011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②2011年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家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③2012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3万元现金。以上4次共计0.9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39)2009年至2010年,何某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先后以拜年、恭贺搬家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购物卡,其中:①2009年和2010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1万元购物卡;②2009年程某某搬家时,到程某某家送给程0.1万元现金。以上3次共计0.1万元现金、0.2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40)2008年至2012年,江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以拜年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其中:①2008年和2009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1万元现金;②2010年和2012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5次共计0.8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41)2007年至2013年,潘某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先后以拜年、看节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购物卡,其中:①2007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②2012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3万元现金;③2013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3万元现金。以上4次共计0.9万元现金、0.2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42)2014年春节、端午节前,何某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到程某某家,先后以拜年、看节名义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0.2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43)2012年至2015年,刘某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后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4次共计0.8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44)2010年至2013年,何某丁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4次共计0.8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45)2010年至2012年,杨某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家,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3次共计0.6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46)2009年至2011年,陈某乙、董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先后以拜年、看节名义送给程某某购物卡,其中:①2009年和2010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②2011年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以上3次共计0.6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47)2007年至2013年,朋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先后以拜年、计生考核奖金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购物卡,其中:①2007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1万元购物卡;②2011年和2012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1万元现金;③2012年上半年和2013年上半年,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8次共计0.6万元现金、0.4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2016年底,李某甲案发后,程某某担心受牵连被查处,将其中0.6万元现金退给了朋某某。
(48)2011年至2013年,饶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3次共计0.6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49)2008年至2013年,陈某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6次共计1.2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50)2007年至2010年,2013年至2014年,苏某某与张某戊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多次以拜年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其中:①2007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家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②2013年春节和年底,到程某某家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6次共计1.2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51)2013年至2015年,吕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以拜年、看节等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购物卡,其中:①2008年8月,以恭贺程某某女儿上大学名义送给程0.1万元现金;②2013年和2014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③2015年春节、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④2015年10月,以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名义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⑤2016年程某某父亲去世时,以吊唁名义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⑥2016年程在上海培训期间,以看望名义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8次共计1.1万元现金、0.4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52)2014年至2015年,许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以拜年、看节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其中:①2014年春节前,在一次饭后送程某某回家路上,送给程0.4万元现金;②2015年端午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4万元现金。以上2次共计0.8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53)2011年至2013年,吴某戊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以拜年名义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3次共计0.6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54)2008年至2012年,李某丙为其子李某己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以拜年、看节等名义送给程现金,其中:①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②2012年程某某在北京培训期间,以看望名义送给程某某1万元现金。以上16次共计4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2016年底,李某甲案发后,程某某担心受牵连被查处,于2017年上半年将其中1万元现金退给了李某丙。
(55)李某丙为其子李某己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2008年至2012年,安排李某己以拜年等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其中:①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家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②2009年下半年,在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4万元现金;③2010年年中,在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4万元现金;④2011年年中,在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4万元现金。以上8次共计2.2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56)2012年至2013年,查某丙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以上2次共计0.4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57)2011年至2013年,戴某某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于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程0.1万元现金。以上3次共计0.3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58)2009年至2015年,张某己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以拜年名义送给程某某现金,其中:①2009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家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②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2万元现金;③2015年春节前程某某到**社区检查工作时,送给程0.1万元现金。以上5次共计0.9万元现金,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59)2016年端午节前,吴某甲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在一次饭后,送给程某某0.6万元**提货券,程某某予以收受。
(60)2008年至2016年,王某丁为了在职务调整上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和表示感谢,以拜年名义送给程某某购物卡,其中:①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程0.1万元购物卡;②2016年春节前,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0.2万元购物卡。以上4次共计0.5万元购物卡,程某某均予以收受。
2019年4月8日,程某某在办公室被监察机关带至安庆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调查。
案发后,安庆市监察委员会共计扣押涉案款人民币87万元整,宜秀区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张某乙受贿案中将涉案房产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清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资金拨付审批表、会议纪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黄某某、吴某甲、杨某甲、王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关于安庆北部新城“**小区”一期一处安置房及室内装潢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940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部分事实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芳圆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调查卷壹拾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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