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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甲与程某乙等五人在涟水县五港镇乔荡村小板厂东一土堆渠上锯树,五人分工协作,被告人程某甲负责操作汽油锯锯树,程某乙、符某某负责用绳子拽树控制倒向,柴某某、郑某某负责清理树枝。在锯树过程中,被告人程某甲因疏忽大意,致使锯倒的树木砸到站在土堆渠东边田埂上的郑守秀,致郑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郑某某符合胸部外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程某甲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慧慧

检察官助理:朱美君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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