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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 住柘城县****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三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3日经柘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酒后在本村村民程某乙家门口对其无故辱骂,程某乙报警后,柘城县公安局民警葛某某、王某某在出警过程中,被被告人程某甲无故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葛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葛某某、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实施暴力行为,性质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翠云

郭英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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