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集安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间,利用微信聊天平台虚构女性身份,以租房缺钱、生活窘迫等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柏某某共计6010元。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主动到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莹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