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汉族,中专文化,汽车销售,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被告人张某甲曾因赌博于2016年9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校长”),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何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6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鸡头”),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张某甲、林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程某某、张某甲、林某某、何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6月,被告人程某某、张某甲先后在本市城区岸香咖啡茶楼、帝王咖啡茶楼、沃尔特大酒店等地开设牌九赌场,并相继吸收被告人何某某、林某某为赌场场主,由被告人程某某邀约梅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提供赌资,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抽小花。其中被告人程某某、张某甲参与约50场,各获利约4万元,被告人何某某、林某某参与约12场,各获利约17000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程某某经传唤证传唤到案;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6月13日何某某、林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四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张某甲、林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张某甲、林某某、何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属从犯,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彭阳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