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系被害人范某某雇佣于******市场“**”铺的送货员。程某某自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在“**”上班期间,利用到冻库出货的机会,多次将冻库内的货物盗窃变卖,窃得货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4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桂花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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