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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14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园**路**等地,窃取被害人马某某(男,30岁)等人停放的电动车车内电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357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路**园**门路边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男,30岁)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内电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3元。

(二)2020年7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永泰**酒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某某某(男,23岁)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内电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5元。

(三)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广场西南角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男,30岁)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内电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9元。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被盗电动车电池均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涉案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等人的证言;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涛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检察证据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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