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57********,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湖北省阳新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得知其种在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湾附近的油菜被被告人程某某喷农药致死,到**卫生院对程某某进行辱骂,后程某某与李某某在**卫生院门口发生争吵、拉扯,程某某将李某某甩到地上摔伤,李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再次与程某某发生拉扯,程某某抓着李某某的手要求去**镇政府评理,李某某不肯去,在拉扯过程中,李某某再次倒地摔伤,致李某某的右侧第6、7肋骨,左侧第6肋骨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李某某胸部、右上肢损伤程度分别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院记录复印件、住院病案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柯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临鉴字第415号;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军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阳新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365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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