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4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东路**室,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石家庄市监管医院)。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5时30分,在平山县**镇**滑雪场大门口处,因王某某滑雪后清理衣帽积雪时,将雪甩到被告人程某某女儿程某甲身上,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引起冲突。双方推搡期间,被告人程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脸部打伤,案发后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增林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被逮捕,现被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石家庄市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监控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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