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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开设赌场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青羊区**乡**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程某某以“闲聊”APP为载体,在富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号1388181****注册昵称名字为“疯吖頭”的闲聊号,自当群主建立群号为90000215817、名称为“零钱群”的闲聊群。通过直接拉人入群、发红包奖励入群的成员为其拉人入群的方式,发展群聊成员700余人。随后程某某在“巴蜀麻将”APP上设立俱乐部,为闲聊群成员提供虚拟房间,准备赌博工具,制定赌局抽头收费标准,组织闲聊群成员从事网络赌博。闲聊群成员自由组合,在程某某提供的“巴蜀麻将”APP上的网络场所参与赌博。程某某用自己注册使用的“奖励员”闲聊号、借用朋友詹某某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注册昵称为“睿睿”的闲聊号等对群实施管理,对参赌人员进行奖励,督促参赌人员及时支付赌资和将拒不支付赌资的输家踢出群,自己参赌活跃赌博气氛。“巴蜀麻将”APP平台将每局输赢积分情况截图自动传输到闲聊群,参赌人员按照比分折算赌资结算输赢,麻将为每分2元,斗地主为每分1元,通过在群里发红包的方式支付赌资。每一局牌结束,程某某以收取房费名义抽头3元钱,由赢钱最多的赢家用红包在群里向其支付。

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奖励员”闲聊号收取抽头渔利资金292173元、利用“疯吖頭”闲聊号收取渔利资金579元、利用“睿睿”闲聊号收取渔利资金735元,共计渔利293487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退交违法所得2934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及退交的赃款。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说明,退赃资料等。

3.证人詹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刘某甲、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朱某甲、刘某乙、罗某某、雷某某、谭某某、邱某某、朱某乙、聂某某、桂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勘验、辨认笔录。

6.组建闲聊群的情况信息及群内人员收发红包、被告人在群内收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建立闲聊群,通过互联网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29348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赔全部赃款,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住成都市青羊区**乡**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88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退交的违法所得存富某某公安局账户、富某某国库支付中心账户;

5.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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