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住马边彝族自治********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川L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仁某某北城时代二期工地往井研县方向行驶。8月25日21时49分许,当车行至G4216蓉丽高速仁寿南收费站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斌

检察官助理:高飞

2020年11月30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住址: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38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