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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汉族,高中文化,**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省**县,现住**县**经济开发区**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F9****的小型轿车行至永城市新桥镇新桥矿路口与永涡路交叉口时,车辆自燃起火,被出警民警当场抓获,后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0.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车辆照片等相关书证;

3.鉴定意见: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检察官助理:孙琰评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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