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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鲁Q1****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城泇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泇代路与朝阳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事发时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149.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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