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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2001********,汉族,安徽省**学院在校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乡**村)。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金安区七里站“**网吧”上网时与邻座彭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后被告人程某某邀约被告人樊某某,在七里站盛世家园小区北门路口处对被害人彭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彭某某右桡骨小头骨折,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群众报警,被告人程某某、樊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帅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樊某某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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