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张某某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_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健力宝”,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庙**乡**村**号,案发时住景德镇市十八桥二院住院部老宿舍6楼,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5月9日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23日被景德镇市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贩卖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经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7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盖子、戒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本市珠山区**路**号,无业。曾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4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经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于2016年9月14日假释出狱,考验期至2018年10月17日。因本案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经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7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慧,曾用名章筱曼,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0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本市珠山区**弄**弄**号,案发时住本市珠山区二院宿舍一楼,无业。因本案涉嫌转移毒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转移毒品罪,被告人章慧涉嫌转移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补,2018年12月21日重报;2019年1月21日第二次退补,2月21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程某某贩卖毒品、被告人章慧转移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8年6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多次拨打张某某的电话,未能打通,怀疑张某某已出事,便打电话叫张某某的女朋友章慧赶紧到市人民广场附近华阳公寓2002房间将藏匿于该处的毒品取出转移,并约好在金叶大酒店附近会面。被告人章慧在程某某的电话指引下于该公寓厨房的橱柜内找到毒品后,携带该毒品打的来到金叶大酒店旁与在该处等候的程某某会面,二人会面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章慧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当场查获结晶状冰毒疑似物四包、红色丸状麻果疑似物三包以及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重,结晶状冰毒疑似物四包净重共计675.98克,红色丸状麻果疑似物三包净重共计94.82克,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98.06克。

经检验,四包白色结晶状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三包红色丸状麻果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8年5月25日12时许,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告人程某某购买1000元的冰毒和麻果。程某某通过微信先转账1000元给程某某后,程某某叫程某某到开门子大酒店旁的中国银行附近见面。程某某开车来到该处,摇下车窗,交给程某某一个烟盒,内装一透明塑料袋装的1.4克冰毒和一粒麻果。

2.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24日,周某从鄱阳来到景德镇找“地堡”(另案处理)购买毒品,被告人张某某在“地堡”住处将一小包冰毒交给周某,因周某称没钱,便将其所携带的LV女包作为抵押,日后付钱赎回。在张某某多次催讨下,周某转款1100元给张某某。2017年12月26日,周某在鄱阳县被民警抓获,其从张某某处所购冰毒也被当场查获。经称重,该包冰毒疑似物净重3.94克,经检验,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十八桥二院旁的宿舍六楼右边房间贩卖冰毒0.2克给孙某,收取孙某现金200元。

2018年6月初,孙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双方约好在本市昌江区老汽车站中石油加油站附近会面。傍晚,程某某驾车,张某某坐副驾驶位,章慧坐后排。在加油站见到孙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一烟盒交给孙某,内装一透明塑料袋装冰毒约0.2克,孙某付给张某某现金200元。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毒品等物证;2.孙某、程某某、周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章慧的供述;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相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贩卖冰毒677.38克、麻果94.82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冰毒,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被告人章慧转移冰毒675.98克、麻果94.82克,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应以转移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勇辉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慧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伍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