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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7********,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住兴城市**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1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内进行采砂,分别于2018年1月9日、2019年9月29日被兴城市水务局行政处罚。秦某某在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又于2019年10月1日至16日间在兴城市**镇**河**村北侧河道内实施采砂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航宇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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