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所在地兴山县**镇**村**组**号,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被告人秦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精密钢管、钢珠、射钉弹后,在其位于兴山县**镇**村家中,使用切割机等工具改装了一支射钉枪。同年12月,秦某某曾持该射钉枪在**镇**村**组猎捕过斑鸠。2018年12月15日,秦某某又在淘宝网购买了一个射钉枪枪托,秦某某将枪托和射钉枪重新组装后存放于家中。
2020年8月20日,民警电话传唤秦某某至其家中进行询问时,秦某某如实陈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上交射钉枪一支、射钉弹157颗、钢珠231粒。经鉴定,从秦某某家中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射钉弹、钢珠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淘宝网订单截图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查获经过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接受一般性询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云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兴山县**镇**村
**室,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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