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3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7********,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海口市**小区 水电工,出生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海口市**小区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秦某某盗取他人QQ,冒充被盗QQ身份,发送其制作的虚假转账凭证,以帮助转账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20年2月10日,秦某某盗取他人QQ,冒充被盗QQ身份,发送其制作的虚假转账凭证,以帮助转账为名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20年2月17日,秦某某盗取他人QQ,冒充被盗QQ身份,发送其制作的虚假转账凭证,以帮助转账为名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4600元。
2020年2月17日,秦某某盗取他人QQ,冒充被盗QQ身份,发送其制作的虚假转账凭证,以帮助转账为名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20年2月25日,秦某某盗取他人QQ,冒充被盗QQ身份,发送其制作的虚假转账凭证,以帮助转账为名骗取被害人甘某某人民币8600元。
2020年2月25日,秦某某盗取他人QQ,冒充被盗QQ身份,发送其制作的虚假转账凭证,以帮助转账为名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4700元。
2020年3月19日,民警到达海南省海口市**小区物管办公室,经公司工作人员通知后,秦某某到办公室接受调查。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电子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5.QQ登录信息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249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沛
检察官助理:刘永洪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取保候审在家(海南省海口市**小区员工 宿舍,联系电话:1363751****)。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