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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02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小区**单元**楼东户,系聊城市东昌府区**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7时左右,在潍坊高新区福田多功能厂,被告人秦某某利用本人微信之前绑定的毛某某建设银行卡的便利条件,通过微信余额充值、刷卡消费的方式,盗窃毛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38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常兴

检察官助理:王淑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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