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抢夺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骑电动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对出的基围处,看到被害人曹某某边散步边看手机,秦某某骑电动车从曹某某身后靠近,趁其不注意抢走其手中的一台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799元)并迅速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日,秦某某投案自首。破案后,起获赃物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锦
检察官助理 梁玉婷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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