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5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平阴县**镇**路**号。2015年10月28日,因犯有强奸罪被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平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先后2次至被害人殷某某位于**镇**村的家中,在西面卧室内,将殷某某强行压在床上,采用掐脖、威胁的方式,不顾殷某某踢蹬、挣扎、呼救,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2020年1月7日强奸被害人后,秦某某掐殷某某脖子,强行索要现金300元后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殷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现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曾于2015年10月28日因犯有强奸罪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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