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2********,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住上海市徐汇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1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0时58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B****2的小型客车经本市大连路隧道,行驶至杨某某**路**路西约100米处,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3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9日晚,其与被告人秦某某一起吃饭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秦某某驾驶轿车搭载其行驶至本市杨某某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证实2020年7月30日0时58分许,其在本市杨某某**路**路西约100米处,查获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B****2的机动车的事实。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3mg/100mL。
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秦某某有驾驶机动车资格及涉案机动车系经合法登记。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沪B****2车辆轨迹”、道路摄像头截图、“查获‘酒驾’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秦某某驾驶牌号为沪B****2机动车于案发当晚的行车轨迹、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秦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宾
检察官助理:朱倩芸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辩护人陈彦,上海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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