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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73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72********,汉族,本科文化,山东省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号)。被告人秦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10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鲁D****小型普通客车,从常台高速白羊湖服务区出发沿沪蓉高速往山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沪蓉高速南京马群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波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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