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鲁D****小型普通客车,从常台高速白羊湖服务区出发沿沪蓉高速往山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沪蓉高速南京马群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波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