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秦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2001********,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北正街恒丰宾馆开房休息,秦某趁田某某熟睡后,用田某某的手机贷款3000元,然后将贷款所得的3000元钱转至秦某自己的手机账户里。案发后3000元已退还。
2,2019年1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街**酒店大厅内盗刷酒店老板被害人甘某某支付宝花呗余额8000元。被告人于2020年1月8日被群众扭送至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永定派出所。案发后退还被害人甘某某576元。
二、抢夺罪
2019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崇实居委会7G网吧里发生争吵,将刘某某的一部苹果XR(128GB)手机抢走,于当晚20时许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以3500元卖给李某某。经永定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当日价格为4932元。案发后手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支付宝交易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苹果XR128G手机零售单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告人秦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甘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田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甘某某、秦某某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秦某抢夺刘某某手机监控视频、秦某变卖刘某某手机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有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与从宽处理;2.部分赃物被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犯抢夺罪有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与从宽处理;2,被动退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抢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