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秦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家园**栋*单元***室。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醉酒驾驶陕E5****小轿车沿**县城**路南段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撞上前方路边停放的陕A****J小轿车和陕A****C小轿车,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樊某、郝某某不负责任。经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血液乙醇含量为 244.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线索来源、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检测结果单、鉴定文书、勘验笔录、照片及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耀中
检察官助理:王莉芳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6******11;
2、案卷两册,庭审举证、质证提纲四份;
3、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