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981号
被告人祝某某,曾用名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67********,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组**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3日因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月2日16时许,籍田派出所辅警李某某、刘某某按照安排在辖区巡逻,巡逻至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镇新北街时,发现饮酒后的被告人祝某某在路上乱串。祝某某走到警车前,爬上警车引擎盖后用手拍打挡风玻璃。李某某、刘某某对祝某某进行询问,其用拳头打了李某某左侧头部,李某某、刘某某将其控制并带回籍田派出所。祝某某被带至籍田派出所大院内,派出所值班民警与辅警对祝某某进行约束和劝说。祝某某不听指挥,漫骂在场的民警和辅警,并躺在地上,后祝某某突然站起向李某某裆部踢了一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祝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良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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