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4********,汉族,大学文化,江山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路**幢**室,现住浙江省江山市**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江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9日被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江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江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20年2月7日、4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1日依法退回江山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江山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祝某某先后担任江山市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派出所副所长、江山市公安局**科副科长、**派出所科员。徐某甲、周某某、刘某某等人均系祝某某辖区内生产生活人员。
2010年4月,祝某某因购房需要分别向徐某甲借款210万元、向周某某借款70万元。后徐某甲多次向祝某某催要借款。因徐某甲欠周某某210万元,祝某某遂要求周某某替其先行抵偿。同年9月,经三方商议债权债务转移,祝某某与徐某甲清账,其共欠周某某280万元。至2015年4月祝某某尚欠周某某 100余万元。
2015年4月17日晚,祝某某、刘某某和周某某三人就债务问题在江山市区**店协商,约定周某某欠刘某某100万元债务由祝某某承担,祝某某欠周某某的债务减去100万元。至2017年底,祝某某归还刘某某70万元,尚欠30万元。刘某某为感谢祝某某作为民警多年来的关照及为继续搞好关系,对祝某某所欠的30万元债务予以免除。祝某某予以收受,直至案发仍未归还。
二、徇私枉法犯罪事实
2013年2月4日、2014年1月22日,周某某均因涉嫌赌博案件被江山市公安局、江西省德安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5年7月1日被江山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其间,被告人祝某某明知周某某系上网追逃人员,仍旧与周某某保持联系,并在江山市**酒店内就其欠周某某的债务问题进行商谈,后放任周某某离开。被告人祝某某身为人民警察,**派出所民警,明知周某某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履行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定职责,为谋取私利,故意包庇周某某使其不受侦查,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1年3月5日晚,被告人祝某某在江山市公安局**派出所值班,得知其妻子袁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当晚共同在**镇政府值班,且可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祝某某遂携带值班配枪并驾警车前往**镇政府,与袁某某、金某某争吵,并用枪柄分别击打袁某某、金某某头部,后又胁迫二人到江山市**派出所解决问题。当晚23时许,到达**派出所后,祝某某安排值班协警夏某某、祝某某在派出所大厅看住金某某,禁止其随意走动及离开。祝某某将袁某某带到二楼办公室协商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并对袁某某实施殴打,同时指示协警夏某某将金某某带至留置室进行关押。次日凌晨2时许,袁某某在签署离婚协议后被准予离开。袁某某离开后,祝某某将金某某带到其办公室,并对金某某实施殴打,又从金某某随身物品中拿走车钥匙将轿车开走藏匿。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金某某按祝某某要求写下说明后才被准许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归案经过、通话记录、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余某某、徐某乙、毛某某、祝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祝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祝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祝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