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中路**号大院**号**房。2019年11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2时39分许,被告人祝某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缘觉路南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祝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祝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心敏
检察官助理 温蔼欣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