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 23时许,贾某某与王某甲二人在上蔡县**路**包间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双方被拉开下楼到门口后又发生厮打。之后得到消息的被告人祁某某持菜刀赶到事发地路边,砍伤贾某某的背部。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祁某某的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告知笔录、监控截图、侦破报告以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上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逞强耍横,持菜刀随意砍伤他人且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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