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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妨害公务)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6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小型轿车在德州市德城区新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陶瓷市场附近时遇见交警查车,于是准备掉头,交警在祁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拍打祁某某的车辆,示意祁某某下车接受检查,祁某某强行加速掉头,并逆行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中,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福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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