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2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本市建邺区**苑**幢**单元**室。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驾驶苏A6****小型轿车,沿本市秦淮区汉中路由东向西行至虎踞南路路口,向南左转弯过程中,撞上停在虎踞南路路口等信号灯的徐某某驾驶的苏A9****小型轿车,造成苏A9****轿车车内乘客过某某软组织挫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徐某某报警,被告人祁某某原地等候。民警到现场后,民警依法对被告人祁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5.7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徐某某、过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健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811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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