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大街**号**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4日,赵某甲(在逃)、李某某 (在逃)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以800万元购买了原“磁县**有限公司”股权及该公司土地,并以该公司在磁县工商局过户登记注册“磁县**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赵某甲、李某某以该公司及以赵某甲为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以5分的高利息、有保障为名,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吸收存款。自2014年 4月份以来共计非法吸收存款合同金额100927000元,实缴金额80509350元,1257笔合同,已兑付金额80000元,未兑付金额8042935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6人、19笔合同,合同金额1780000元、实缴金额 1424000元,实际损失金额1424000元,王某某累计非法获利8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审计报告;(2)银监会证明材料;(3)银行卡转账明细;(4)刑事判决书;(5)到案证明;(6)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
2.证人赵某乙、韩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东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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