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H**的小型汽车,在京港澳高速**收费站被高速交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查获经过(3)到案证明(4)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3.邯郸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晓东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