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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8号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H**的小型汽车,在京港澳高速**收费站被高速交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查获经过(3)到案证明(4)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3.邯郸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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