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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36号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04时28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D****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邯郸市冀南新区马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与同向由西向东骑行二轮电动车的武某某侧面相撞,造成武某某当场死亡、一机动车、一非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逃逸。此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某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及辩解;

2.王某某询问笔录;

3.现场勘察笔录;

4.酒精检测报告;

5.尸检报告;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事故责任认定书;

8.死亡证明;

9.户籍证明、社会调查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法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刚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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