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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碾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32001********,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玉某市**村**路**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碾某某在玉某市**街道**村**路**号其暂住处,爬窗进入二楼另一房间被害人杨某某的住处,窃得一柜子上饭盒内的100多元人民币。

2、2020年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碾某某窜至玉某市**街道**路**号被害人宋某某住处楼下,窃得被害人停放在此未上锁的巨皇牌白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66元)一辆。

3、2020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碾某某窜至玉某市**街道**菜场一猪肉摊处,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存放在冰箱内的猪肉五六斤。

2020年3月18日1时许,被告人碾某某在玉某市**街道**村一超市外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上述被窃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材料、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照片、发还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

2.证人翁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碾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雅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碾某某现羁押在玉某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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