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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石某乙、陈某某3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凤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凤某某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石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镇**村委**组。石某乙于2019年3月31被云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自2019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1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凤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凤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现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18时左右,被告人石某乙和石某甲在耿马县**镇**河车站旁边摆车拉人的时候,有一缅甸籍男子(未查实)来跟石某乙和石某甲商量,有一伙缅甸籍人员准备到昆明**打工,问二人是否愿意帮拉送这些缅甸籍人员出去到大理地界,每名缅甸籍人员的运费为600元,将人运送到指定地点以后,运送费用由接头人支付,二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同意了对方的要求,于是二人联系了石某甲的妻子被告人陈某某,要求陈某某在前方探路避开各个检查站及警察,答应给予陈某某3000元左右的报酬,于是陈某某驾驶自己的一辆车牌照为云******白色奇瑞轿车在前方探路,石某甲驾驶一辆车牌照为云******白色金杯9座商务车拉着23名缅甸籍人员,石某乙驾驶一辆车牌照为云******白色微型车拉着14名缅甸籍人员,由耿马县**镇**河车站旁出发,途径耿马县**镇,镇康县地界、永德县地界,昌宁县地界,然后进入凤某某**镇地界后一直迎**公路行驶进入到凤某某城**路口,然后再往**镇方向行驶,于5月8日早上9点多钟三辆车进入到**街不到点的时候,由陈某某回**镇老家打探情况,另外两辆车在公路边的一个小树林躲藏,到了当天晚上九点多钟三辆车从**镇出发进入**乡,当晚22时40分陈某某被凤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线K10+900M处查获,接着在**线K10+300M的公路一块空地将石某甲、石某乙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陈某某运送多名缅甸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娟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现被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8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涉案手机3个随案移送,3辆涉案车辆寄存在公安局,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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