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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石某某,绰号长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0********,拉祜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澜沧县**乡**村**小寨**号。2013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0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孟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凌晨03 时48分,被告人石某某窜至孟连县**村**组,翻墙进入**号被害人依某某家客厅,将被害人依某某放在客厅充电的OPPOA7X冰焰蓝手机盗走。7月10日04时许被告人石某某行走到孟连县**乡**村***寨路段时,因怀疑有人跟踪,便将被盗手机丢弃于该路段的竹林里,之后被接到报案的孟连县景信乡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198元,现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依某某。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盗窃现场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零售单等;3.被害人依某某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8.视听资料:光盘4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曾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碟、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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